(第一申请人)及无锡泽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(第二申请人)提出的申请,以取代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执行裁定书的申请人。
第一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转移价值人民币1.47亿元的19间剩余店铺作债务。第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转移价值人民币2.08亿元的4间剩余店铺作债务。
于2019年9月16日,法院作出以下裁判:1。价值人民币1.47亿元的19间剩余店铺将用于第一申请人的债务。19间剩余店铺的一切将转至第一申请人;2。价值人民币2.08亿元的4间剩余店铺将用于第二申请人的债务。4间剩余店铺的一切将转至第二申请人。